
望远近
南国早报记者 卢荻 文/图
五年前,广西嘉耕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耕公司”)在南宁三街两巷承租商铺经营餐饮,租期至2027年2月。合作期间,商铺出租方主体几经变更,近期嘉耕公司与现任出租方南宁邕合汇通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邕合公司”)产生租赁纠纷。连日来,南国早报“望远近”栏目记者就此展开调查采访,双方就解约、停水电、清场等事宜各执一词。
1 租户反映 商铺遭出租方清场
据嘉耕公司股东张先生介绍,2021年2月,嘉耕公司与原出租方南宁兴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三街两巷一处850平方米商铺,租期6年。此后,嘉耕公司开设“大喜蛙到”品牌餐饮店。
张先生告诉记者,这些年来,商铺出租方主体几经变更,2025年6月,出租方正式变更为邕合公司。同年9月,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缩减租赁面积至350平方米,租金下调。
张先生称,一直以来,门店均按照邕合公司工作人员要求交租。有时当月交清,有时当月补交上月租金。只是按合同约定,门店需预交三个月租金,未预交的主要原因是门店经营困难,已向运营方反映情况,申请扶持。今年5月,邕合公司以嘉耕公司违约为由发函解约,并限定期限撤场;嘉耕公司回函明确拒绝解约、拒绝撤场。嘉耕公司租金已缴至5月底,邕合公司5月11日曾停水一次,经沟通协商后恢复供水,5月21日,门店遭遇强制停电,最终被迫闭店。
据张先生描述,6月4日,他接到通知,得知店内物品遭搬运,赶到现场后看到,邕合公司雇请人员撬门锁、搬走货品。他想要进店盘点核对,遭到对方阻拦。6月7日零时许,又有30余人再次进店,将店内物品全部清空。事发后,嘉耕公司报警处理。
2 记者走访 店面招牌已被拆下
根据嘉耕公司与原出租方南宁兴威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显示,双方于2021年2月1日签约,约定租赁期限自房屋交付之日起算6年,至2027年2月28日止。合同约定采取先付租金后使用租赁房屋的原则,承租方以三个日历月为周期(按季度)交纳租金,于每个缴费周期开始前3天支付当季租金;同时,合同对严重违约情形作出约定:如拖欠租金、水电费等任一项费用累计超过30天,或一个租赁年度内累计出现三次拖欠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此后,因项目运营主体调整,原出租方的相关权利义务由邕合公司承继,双方2025年9月就原租赁合同签订补充协议,因嘉耕公司经营困难申请扶持,经双方协商一致,调整了租赁面积与租金标准。
6月8日下午,记者来到涉事商铺实地查看,只见玻璃门被两把大锁锁住,门上仍留存原有的宣传标语,店内物品基本被清空。
“我们经营刚有起色,就被清场。店面招牌已被拆下,门锁也被更换了。”张先生告诉记者,双方未谈妥纠纷事宜,邕合公司便采取断水断电、破门清场的方式,嘉耕公司对此举的合法性存疑,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3 对方回应 商户违约拒不搬离
6月10日,邕合公司相关人员就此事回应称,履约期间,嘉耕公司长期以经营困难申请减租,出租方出于维护合作关系,通过签署多份补充协议给到近三成租金优惠。其中,2025年9月签订补充协议,缩减租赁面积、下调租金单价,并约定若邕合公司对商铺有新的调整需提前终止合同,嘉耕公司需无条件配合。然而,获得大幅让利后,嘉耕公司持续违约,拖欠租金,单个租赁年度欠租超4次,拖欠2025年6至9月租金合计39984元,逾期近一年,已达到合同里严重违约的认定标准。
相关人员称,邕合公司于2026年4月8日、5月7日两次发函,告知对方合同于5月8日解除、限期搬离;嘉耕公司需在解约后3日内(5月11日前)交还商铺,逾期邕合公司可自行处置店内物品。后续协商时,嘉耕公司提出希望经营至4月底清理库存,邕合公司出于善意,口头将撤场期限放宽至5月底。后续又在5月28日、6月4日两次发函催告。按照租赁合同条款,承租方欠费逾期达7日及以上,出租方有权停水停电,经多次催告嘉耕公司仍拒不撤场,于是依规停水停电,且停水电前已通知对方;6月4日在公证机构见证下清场收回商铺,行动前向辖区公安机关报备,全部流程手续合规。
相关人员补充道,5月26日,社区牵头多部门进行调解,嘉耕公司否认欠租违约,且拒不履行补充协议中约定的无条件配合撤场的义务。整场纠纷根源在于嘉耕公司构成根本性违约,邕合公司解约、停水停电、清场全部按合同执行,程序合规合法;目前,公司已委托律师发函,要求嘉耕公司赔偿违约与阻挠清场等造成的损失,后续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4 律师观点 清场方式存在争议
采访中,记者到南宁市兴宁区民生街道办兴宁社区了解情况。据工作人员介绍,今年5月底,社区联合多部门召开协调会,但涉事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北京德恒(南宁)律师事务所周福冬律师分析认为,这是一起租赁合同解约后的清场方式争议。邕合公司以嘉耕公司长期欠租为由解除合同,从合同约定来看,若嘉耕公司确实多次拖欠租金,已达到合同约定的严重违约标准,邕合公司依约有权解除合同。
但解约后自行撬锁清场的方式存在争议。即便合同中有“逾期不搬可自行处置物品”的条款,这类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被严格解释——出租方有权收回房屋,却不能擅自处置承租方的物品;如需腾空房屋,应当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否则极易引发纠纷。而提前申请公证处到场公证,也是规避争议的有效做法。